(2015)梅民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李胜广与纪洪军、黄显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广,纪洪军,黄显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1210号原告:李胜广,男,满族,1962年5月18日出生,农民,住辽宁省抚顺市。被告:纪洪军,男,汉族,1961年5月25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黄显奎,男,汉族,1963年10月7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胜广与被告纪洪军、黄显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纪洪军伤情较重,医疗未终结无法出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于 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靓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