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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阴民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283号原告杨某某,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临战,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某某,女,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陆洪漳,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柯汶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