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阴民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283号原告杨某某,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临战,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某某,女,197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陆洪漳,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 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柯汶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