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中财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景连与贺生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景连,贺生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184号原告王景连,女,195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贺生敏,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担保人李亚庆,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连诉被告贺生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贺生敏名下的位于太原市五龙口街55号4幢B段1单元10层17号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担保人李亚庆自愿以其银行存款92000元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景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担保人李亚庆银行存款九万两千元;二、查封被告贺生敏位于太原市五龙口街55号4幢B段1单元10层17号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瑞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