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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民初字第2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玉丰与张庆勋、张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丰,张庆勋,张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克民初字第2067-1号原告王玉丰,男,汉族,1981年3月15日出生。被告张庆勋,男,汉族,1987年4月18日出生。被告张宏伟,男,汉族,1970年4月4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王玉丰诉被告张庆勋、张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王玉丰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张庆勋、张宏伟在中国建设银行克什克腾旗支行工资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4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玉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张庆勋、张宏伟在中国建设银行克什克腾旗支行工资账户中的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世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