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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2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曹金虎与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金虎,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2572号原告:曹金虎。委托代理人:王磊,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西路107号。法定代表人:何向全。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金虎与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金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冬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育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