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知法著民终字第23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湖北今古传奇数字新媒体有限公司与广州华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华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今古传奇数字新媒体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著民终字第231-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华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怡路117号2303房。法定代表人:冯颖。委托代理人:李琼,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今古传奇数字新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师园北路12-1号。法定代表人:刘曦涛,董事长。上诉人广州华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今古传奇数字新媒体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共七十八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512、514、516、519-521、523、528、531、532、534、535、538、539、544、552、555、558、560、562、563、565、566、568、570、572、573、577、578、580、581、583、587、589、591、598、599、602、603、606、613、622、625、629、630、641、643、654、657、658、662、665、668、670、675、676、678、679、681、683、687、728-731、733、734、736、737、740、743、748、750、756、761、764、770、7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系列案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华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与法无抵,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华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每案各50元,减半收取每案各25元,共计1950元,由上诉人广州华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振审 判 员 彭 盎审 判 员 黄 惠 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韩亚圻、肖晟程书 记 员 伦 志 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