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陵商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孔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陵商初字第102号原告:孔某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陵城镇。委托代理人:孔海亮,山东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陵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昭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 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