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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陵商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孔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陵商初字第102号原告:孔某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陵城镇。委托代理人:孔海亮,山东儒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某,男,196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陵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诉被告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孔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昭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 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