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兰溪市汇能煤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溪市汇能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催字第9号申请人:兰溪市汇能煤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兰溪市汇能煤业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该汇票号码为30100051/23537511、票面金额人民币55500元、出票人浙江金满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永康市皇福工贸有限公司、持票人兰溪市汇能煤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兰溪市汇能煤业有限公司以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已找到,要求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由兰溪市汇能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杜松法审判员 吴尧喜审判员 徐青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君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