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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兰溪市汇能煤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兰溪市汇能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催字第9号申请人:兰溪市汇能煤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兰溪市汇能煤业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该汇票号码为30100051/23537511、票面金额人民币55500元、出票人浙江金满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永康市皇福工贸有限公司、持票人兰溪市汇能煤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兰溪市汇能煤业有限公司以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已找到,要求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由兰溪市汇能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杜松法审判员  吴尧喜审判员  徐青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君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