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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文化诉葛浩恒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化,葛浩恒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101号原告李文化,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上蔡县百尺乡鸳店村大刘庄8组,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6710074116。被告葛浩恒,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蔡都镇南街老公安局家属院。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8503122030。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化诉被告葛浩恒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李文化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元,由原告李文化承担。审判员  朱全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