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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申字第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卞静与卞静、宋广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卞静,宋广立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申字第004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卞静。委托代理人:屈庆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宋广立。委托代理人:孙振。再审申请人卞静与被申请人宋广立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徐民终字第31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月8日,卞静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卞静申请再审称:1、2013年11月2日,卞静与宋广立达成还款协议确定,约定申请人欠陈文喜的理财款为80万元,该数额是经过双方协商而确定的欠款总额,原来申请人与陈文喜的委托投资理财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已经不再执行,原审法院仍按债权转让前的委托投资理财合同确定的年利率20%计算利息是错误的。2、还款协议明确约定卞静的还款条件是“宿迁市宿豫区蔡集镇许元明抵押房产拍卖并售房后”,现这些房屋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出售条件,卞静的还款条件尚未成就,宋广立无权要求卞静还款,更无权主张违约金、利息��3、还款协议未履行的责任不在于卞静,宋广立起诉前已经申请原审法院查封了协议约定的房产,导致卞静无法变卖协议房产。申请人即使承担责任,也应当按还款协议的约定,支付50万元的违约金。被申请人宋广立称: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还款协议是在被申请人一方作出巨大让利的情况下,双方协商所签,但该还款协议未实际履行,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起诉本金和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陈文喜的实际投资款数额为80万元,而非申请人所述66万元。3、50万元违约金是针对申请人售房后不履行付款义务而制定的违约条款,不是申请人放弃利息的约定。4、还款协议不能履行不是被申请人的责任,由于所借款项巨大,被申请人如不保全和起诉,债权将面临巨大风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邱德祥代理审判员  蔡青峰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