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冯浩清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浩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228号罪犯冯浩清,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31日作出(2007)穗中法少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浩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9月29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一终字第39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冯浩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冯浩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冯浩清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5次;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3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已交罚金5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浩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浩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建 扬审 判 员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庞 玮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