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0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汪丽芝、尹佐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汪丽芝,尹佐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06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负责人冯涛,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汪丽芝。被执行人尹佐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汪丽芝、尹佐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朱晓菲审判员 荆 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顺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