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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谢永跃与孙圣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永跃,孙圣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1293号原告:谢永跃,男,1968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刘良好,泗县黑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圣,男,1971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张辉,泗县瓦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永跃与被告孙圣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永跃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永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维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