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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3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陈壮坤与濮阳市瑞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壮坤,濮阳市瑞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3385号原告陈壮坤,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濮阳市瑞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106国道苏北路交叉口向南150米路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壮坤诉被告濮阳市瑞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壮坤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红权代理审判员  孙燕燕人民陪审员  王国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