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某欣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52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欣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某某电器(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欣精密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执行款104112.56元,承担执行费1446元,共计人民币105558.56元。2015年5月18日,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账户转账了执行款。2015年5月26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转入我院账户的执行款人民币105558.56元,本院依法扣除执行费1446元后将执行款104112.56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平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523号案件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执行员 李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德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