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阆民初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克伟,曹术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1694号原告赵克伟。委托代理人李仕强,阆中市水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术兰。上列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小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梅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