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字第004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董理民与董振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理民,董振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405-1号申请执行人董理民,男。被执行人董振发,男。董理民与董振发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007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董振发将位于茂陵收购站的其所建石棉瓦房转让给董理民。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本案执行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茂陵收购站被执行人董振发所建石棉瓦房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董理民。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振发银行存款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5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军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