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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武汉新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武汉龙欣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新跃混凝土有限公司,武汉龙欣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1152号原告武汉新跃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乡跃进村。法定代表人鲁向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慧萍(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龙欣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仙山村特1号。法定代表人韩昌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红军(一般授权代理),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武汉新跃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龙欣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武汉新跃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新跃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新跃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40元减半收取8,970元,邮寄费20元,共计8,990元,由原告武汉新跃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侯立平人民陪审员  林玲琍人民陪审员  李国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舒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