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岫岩满族自治县北斗星矿业有限公司、赵敏军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北斗星矿业有限公司,赵敏军,顾新雁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731号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克•曼宁,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永亮,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杰,系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北斗星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敏军。被告:赵敏军,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顾新雁,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北斗星矿业有限公司、赵敏军、顾新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田璐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3,580元,减半收取1,790元,由原告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 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蕴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