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连法东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连法东民初字第66号原告:胡某某,女,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委托代理人:唐贵团,连州市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瑶族,住连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以双方庭外和解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熊 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欧雪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