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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知)初字第1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丽洪与北京易天新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洪,北京易天新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决赢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11282号原告刘丽洪,女,1987年10月12日出生,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伍德静,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易天新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37号院1号楼2层。法定代表人黄邵文,董事长。被告北京决赢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三才堂42号8号平房4964。法定代表人石晓虹。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洪与被告北京易天新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决赢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丽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丽洪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洪撤回对被告北京易天新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决赢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丽洪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温同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