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赤水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开平市晓文养殖有限公司诉谭少霞、谭洪叠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平市晓文养殖有限公司,谭少霞,谭洪叠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赤水民初字第33-1号原告开平市晓文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金鸡镇高镇村委会高镇小学内。法定代表人刘晓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关伟均,广东维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赖雨峰,广东维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少霞,女,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开平市。被告谭洪叠,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开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平市晓文养殖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少霞、谭洪叠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平市晓文养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1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即1256.50元,由原告开平市晓文养殖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10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开平市晓文养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锦鹏人民陪审员 陈唐飞人民陪审员 张妙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淑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