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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苏雄灯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雄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1498号罪犯苏雄灯,男,199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小学肄业,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云新法少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雄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11月14日作出(2012)云中法刑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苏雄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苏雄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2月、2015年1、2月嘉奖3次,2014年3月、11月获得表扬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雄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雄灯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代理审判员  李衍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国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