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涞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蔚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货运车队、贾丹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涞民初字第290号原告蔚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俊峰,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魏天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红艳,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员工。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货运车队。负责人宁国军。被告贾丹丹,女,汉族,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素伟,河北杜素伟��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勇,河北杜素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蔚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货运车队、贾丹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蔚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蔚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蔚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蔚县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保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