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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刑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建刑初字第28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因本案于2015年2月24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5)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2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黄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3mg/100ml)驾驶苏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溪胡线从本市航头镇驶往航头镇方家村,后折返航头镇。17时许,被告人黄某途经溪胡线1KM+600M路段时,与前方由盛某驾驶的浙A×××××号小型普通客车追尾,发生致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建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盛某无责任。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已赔偿盛某人民币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人员档案、涉案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核查登记表、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盛某的证言,乙醇检验报告,现场笔录、现场摄录照片及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可对被告人黄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阳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