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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642、644-646、648-649、652-653、655-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东方百合歌舞厅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642、644-646、648-649、652-653、655-6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东方百合歌舞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耀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谢冬,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晴,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耀强,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谢冬,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晴,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深圳市东方百合歌舞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百合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原审被告张耀强侵害录像制品复制权纠纷二十二案,上诉人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知民初字第877、879-881、883-884、887-888、890-903号民事判决书、(2014)深龙法知民初字第877、879-881、883-884、890、892、898、900-90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四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七项,第二十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MV名称:《人狼》、《下雪》、《雨衣》、《一首情歌》、《X》、《委屈》、《亲爱的你还幸福吗》、《莎士比亚的天份》、《第三滴眼泪》、《哈罗》、《幻想》、《坚持到底》、《她说》、《曹操》、《大小姐》、《被风吹过的夏天》、《笨蛋》、《波间带》、《不潮不用花钱》、《不可思议》、《不让你走》、《恩赐》。二、是否进行版权登记:否。三、音集协是否为原始著作权人:否。四、音集协是否经授权获得作品的著作权:是。五、音集协获得作品著作权的来源:北京XX音乐有限公司与音集协于2010年11月11日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给音集协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音集协行使,上述权利包括“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六、音集协获得授权权利的内容:放映权、复制权等。七、音集协获得授权权利的性质:专有使用权。八、音集协获得授权的期限:2010年11月11日至2013年11月10日,至期满前六十日北京XX音乐有限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3年11月11日,北京XX音乐有限公司与音集协再次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有效期为三年。九、音集协获得授权区域:中国大陆地区。十、音集协诉请保护权利:复制权、放映权。十一、东方百合公司侵权的方式: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的点唱机中收录,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音集协管理的MV《人狼》、《下雪》、《雨衣》、《一首情歌》、《X》、《委屈》、《亲爱的你还幸福吗》、《莎士比亚的天份》、《第三滴眼泪》、《哈罗》、《幻想》、《坚持到底》、《她说》、《曹操》、《大小姐》、《被风吹过的夏天》、《笨蛋》、《波间带》、《不潮不用花钱》、《不可思议》、《不让你走》、《恩赐》。(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366号公证书中载明,2013年8月10日,在东方百合公司深圳市东方百合歌舞厅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内可以点播涉案MV。十二、被控侵权MV与诉请保护MV的比对:经比对,被控侵权MV与诉请保护MV相同。十三、东方百合公司侵犯音集协对MV享有的相关权利:复制权。十四、东方百合公司是否认可使用了涉案MV:东方百合公司承认使用了涉案MV,但认为属于合理使用。十五、东方百合公司获得涉案作品的方式:东方百合公司称,其经营场所内的MV均由第三方提供。十六、如为第三方提供,东方百合公司是否已审查第三方得到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十七、音集协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无证据证明。十八、东方百合公司因侵权的违法所得:无证据证明。十九、东方百合公司经营规模:无证据证明。二十、音集协合理开支的项目及金额:音集协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公证费发票、交通费发票、餐饮费发票等。原审法院认为,音集协提交的正版DVD出版物专辑包装上标示有版权信息,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其证明力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出版物专辑中署名的北京XX音乐有限公司为著作权人。虽然东方百合公司、张耀强认为音集协DVD专辑未对外发行,且其中部分MV画面相同,存在权利人标识不一致,对进口音像制品未加注进口标识与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字号,ISRC编码混乱,并提出音集协DVD专辑属于非法出版物的答辩主张。但音集协提交的DVD出版物专辑具有明确的版权信息,为合法出版公司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有出版号,光碟上有完整的ISRC编码,不存在东方百合公司、张耀强答辩主张ISRC编码混乱的情形,在东方百合公司、张耀强未能提供有效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DVD出版物专辑为非法出版物时,即使东方百合公司、张耀强能举证证明专辑中具体某首MV存在瑕疵,也不能因此认定音集协提供的DVD出版物专辑属于非法出版物。故原审法院对东方百合公司、张耀强提出的音集协不是权利人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而认定北京XX音乐有限公司是涉案MV《人狼》、《下雪》、《雨衣》、《一首情歌》、《X》、《委屈》、《亲爱的你还幸福吗》、《莎士比亚的天份》、《第三滴眼泪》、《哈罗》、《幻想》、《坚持到底》、《她说》、《曹操》、《大小姐》、《被风吹过的夏天》、《笨蛋》、《波间带》、《不潮不用花钱》、《不可思议》、《不让你走》、《恩赐》的著作权人。经核查,北京XX音乐有限公司制作的MV《人狼》、《下雪》、《雨衣》、《一首情歌》、《X》、《委屈》、《亲爱的你还幸福吗》、《莎士比亚的天份》、《第三滴眼泪》、《哈罗》、《幻想》、《坚持到底》、《她说》、《曹操》、《大小姐》、《被风吹过的夏天》、《笨蛋》、《波间带》、《不潮不用花钱》、《不可思议》、《不让你走》、《恩赐》尚未达到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标准,歌词词曲在其中仍起主导作用,画面仍主要为演唱者演唱表演的再现,依法应当认定为录像制品。音集协作为音像制品集体管理组织,且同北京XX音乐有限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原审法院依法认定音集协依法获得了涉案MV制品的复制权。东方百合公司、张耀强虽提出音集协未获得权利人明确授权与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答辩主张,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故原审法院对东方百合公司、张耀强相应答辩主张不予采纳。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东方百合公司、张耀强不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时,原审法院对(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366号证书所载明的涉案法律事实予以确认。东方百合公司、张耀强虽然提出涉案录像制品为案外第三人提供,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法院对东方百合公司、张耀强提出没有复制涉案录像制品的答辩主张不予采纳。东方百合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点歌系统储存涉案录像制品,侵害了音集协涉案录像制品的复制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录像制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用、东方百合公司的经营规模、东方百合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音集协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酌情判定东方百合公司赔偿音集协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每案共计人民币1200元。对于东方百合公司、张耀强提出音集协赔偿标准过高的合理答辩意见,原审法院予以采纳。关于张耀强应否同东方百合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问题,虽然张耀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东方百合公司的股东,但东方百合公司提供了财务报表审查报告,用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在音集协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时,原审法院对该证据证明力予以确认,并对张耀强提供的合理答辩意见予以采纳,并对音集协要求张耀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深圳市东方百合歌舞厅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从曲库中删除录像制品《人狼》、《下雪》、《雨衣》、《一首情歌》、《X》、《委屈》、《亲爱的你还幸福吗》、《莎士比亚的天份》、《第三滴眼泪》、《哈罗》、《幻想》、《坚持到底》、《她说》、《曹操》、《大小姐》、《被风吹过的夏天》、《笨蛋》、《波间带》、《不潮不用花钱》、《不可思议》、《不让你走》、《恩赐》;二、深圳市东方百合歌舞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每案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人民币1200元;三、驳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对张耀强的诉讼请求;四、驳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东方百合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中第一项、第二项判决;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具体理由如下:一、被上诉人不具有录像制品的著作权管理权及诉权。1.一审法院仅凭被上诉人与权利人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就认定被上诉人获得了涉诉MV制品的复制权,系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错误。(1)被上诉人提交的出版物版权信息无法证明北京XX音乐有限公司享有涉诉录像制品MV的著作权。(2)北京XX音乐有限公司既无著作权,无权将其中的复制权授予被上诉人。因录像制品不具有整体著作权,其通常由词曲著作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者权三部分构成,无法认定一审判决中关于录像制品的复制权系何种复制权?被上诉人既没有获得词曲作者的授权,也没有获得表演者、录音录像者的授权,因此,被上诉人在本案中不具备诉权2.侵犯复制权与同时侵犯复制权、放映权采取同等判赔额,一审法院没有区分两种权利的侵权性质、在营利中所产生的不同影响,适用法律错误。二、上诉人提交了真实有效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被上诉人以《流行歌曲经典》DVD出版物的署名作为著作权归属的证据。三、被上诉人提交的《流行歌曲经典》DVD出版物公然违反多项出版法律法规,应当认定为非法出版物,不能作为证据。四、被上诉人提交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针对具体音像节目授权范围不明,在被上诉人未提交音像节目登记表的情况下,不应认定其具有本案涉诉作品的诉权。被上诉人音集协未参加二审调查,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依法确认。另查明,音集协在一审针对东方百合公司、张耀强提出的二十二案的诉讼请求均为:1、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2、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及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公证费、取证消费、取证人员机票费、住宿费、餐饮费、通某)共计人民币3000元,上述两项费用合计人民币10000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还查明:上诉人东方百合公司在二审庭审中确认,没有针对录像制品《人狼》、《下雪》、《雨衣》、《一首情歌》、《X》、《委屈》、《亲爱的你还幸福吗》、《莎士比亚的天份》、《第三滴眼泪》、《哈罗》、《幻想》、《坚持到底》、《她说》、《曹操》、《大小姐》、《被风吹过的夏天》、《笨蛋》、《波间带》、《不潮不用花钱》、《不可思议》、《不让你走》、《恩赐》提出相关版权证据。经比对,被控侵权录像制品与诉请保护的上述二十二个录像制品均构成相同。本院认为,本二十二案系侵害录像制品复制权纠纷。本二十二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上诉人音集协是否享有涉案二十二个录像制品的诉权。本院认为,在被上诉人音集协提供的公开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DVD中明确标明《人狼》、《下雪》、《雨衣》、《一首情歌》、《X》、《委屈》、《亲爱的你还幸福吗》、《莎士比亚的天份》、《第三滴眼泪》、《哈罗》、《幻想》、《坚持到底》、《她说》、《曹操》、《大小姐》、《被风吹过的夏天》、《笨蛋》、《波间带》、《不潮不用花钱》、《不可思议》、《不让你走》、《恩赐》的著作权人是北京XX音乐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音集协提供《流行歌曲经典》DVD和《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符合法律的规定。该《流行歌曲经典》DVD由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标明了版权信息、版号,没有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北京XX音乐有限公司为上述二十二个录像制品的制作者,对上述二十二个录像制品享有复制权。根据《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的约定,北京XX音乐有限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复制权,信托被上诉人音集协管理,被上诉人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上诉人音集协合法取得了北京XX音乐有限公司依法拥有的录像制品《人狼》、《下雪》、《雨衣》、《一首情歌》、《X》、《委屈》、《亲爱的你还幸福吗》、《莎士比亚的天份》、《第三滴眼泪》、《哈罗》、《幻想》、《坚持到底》、《她说》、《曹操》、《大小姐》、《被风吹过的夏天》、《笨蛋》、《波间带》、《不潮不用花钱》、《不可思议》、《不让你走》、《恩赐》的诉权。因此,上诉人东方百合公司关于被上诉人音集协不享有上述二十二个涉案录像制品诉权的上诉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定音集协取得涉案二十二个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权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东方百合公司认为音集协提供的DVD不是出版物、不能作为证据的上诉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上诉人东方百合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点歌系统储存涉案录像制品,侵害了音集协对涉案音像制品受托管理的复制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录像制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用、东方百合公司的经营规模、东方百合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音集协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酌情判定东方百合公司赔偿音集协每案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人民币1200元,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二十二案二审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1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东方百合歌舞厅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蒋筱熙代理审判员  王媛媛代理审判员  兰诗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