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刑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唐全庆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全庆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威刑执字第295号罪犯唐全庆,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乳山市。现服刑于山东省威海监狱。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乳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唐全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4月6日起至2016年4月5日止)。唐全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威刑一终字第34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交付山东省威海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于2015年3月1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唐全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并提供了罪犯唐全庆的假释罪犯再犯罪危险评估报告表、原始考核统计表、奖惩审批表、认罪悔罪书、思想汇报及在押人员毕少壮的证明、社区矫正评估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报送的上述证据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罪犯唐全庆服刑改造期间获表扬奖励一次。乳山市司法局出具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同意接收罪犯唐全庆进行社区矫正。本院认为,罪犯唐全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刑罚,确有悔罪表现,且社区矫正机关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全庆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4月5日止。)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军辉审 判 员 姜 波人民陪审员 孙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