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二初字第00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安徽德意达铝业有限公司与南京元通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德意达铝业有限公司,南京元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二初字第00187-1号原告:安徽德意达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耀忠,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南京元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古泉社区。法定代表人:张元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德意达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元通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南京元通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南京元通置业有限公司住址(施工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且双方所签订合同明确约定向工程施工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2014年7月15日,南京元通置业有限公司致安徽德意达铝业有限公司付款承诺函暨计划表中明确约定,南京元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付清全部款项,如不按付款计划所承诺足额付款,安徽德意达铝业有限公司可就全部款项一并向安徽德意达铝业有限公司或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因安徽德意达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全椒县,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南京元通置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南京元通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霖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友有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