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牛民初字第2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岗与贺晓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岗,贺晓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2959号原告王岗,男,汉族,1966年1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贺晓蓉,女,汉族,1966年6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王岗与贺晓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现王岗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岗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王岗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施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毛鸿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