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2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岗与贺晓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岗,贺晓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2959号原告王岗,男,汉族,1966年1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贺晓蓉,女,汉族,1966年6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王岗与贺晓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现王岗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岗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王岗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施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毛鸿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