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益赫执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益阳市环宇塑业有限公司与龙月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益阳市环宇塑业有限公司,龙月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益赫执字第950号申请执行人益阳市环宇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存环,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龙月旺,男。本院在执行益阳市环宇塑业有限公司与龙月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4)益赫执字第95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戬审判员 谭环栋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