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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2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2405号原告石某某,女,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彭清才,重庆市涪陵区珍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况某某,男,195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与被告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德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