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鄞商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马贺伟与何定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贺伟,何定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1061号原告:马贺伟,职业不详。被告:何定国,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贺伟与被告何定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贺伟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预缴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马贺伟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贺伟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丁洁蓉人民陪审员  毛志平人民陪审员  王锡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沈璐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