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何小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小生,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671号申请人:何小生,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桐城市。被执行人:刘伟,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铜官山区。何小生与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铜官民二初字01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刘伟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押刘伟名下财产2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兵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