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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巍商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卢晓峰与吴一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晓峰,吴一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551号原告:卢晓峰,农民。委托代理人:许莎莎。被告:吴一波,农民。原告卢晓峰为与被告吴一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4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3年4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决定由代理审判员李凌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卢晓峰的委托代理人许莎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一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被告吴一波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3年4月20日向原告卢晓峰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3年5月4日止,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到期后,被告吴一波分文未还,原告诉至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一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卢晓峰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4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吴一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卢晓峰支出的律师代理服务费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被告吴一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凌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金红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