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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彭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202号原告彭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彭某承担。审判员  胡正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洪光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