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2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景昱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962号申请执行人: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景昱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慈商初字第0191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景昱州(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景昱州(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景昱州(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景昱州(证件号码:××)在宁波交通银行的332900558722000036209的存款人民币801355.55元,先冻结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莫建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强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