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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2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景昱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962号申请执行人:慈溪金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景昱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慈商初字第0191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景昱州(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景昱州(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景昱州(证件号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景昱州(证件号码:××)在宁波交通银行的332900558722000036209的存款人民币801355.55元,先冻结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莫建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强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