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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3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马文华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马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317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车站路49号。法定代表人:张德启,男,主任。委托代理人:马小军,男。委托代理人:梁宝全,男。被执行人:马文华,男,1948年10月14日出生,籍贯北京市。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通建裁字(2014)第14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以下简称第14号裁决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第14号裁决书已经一、二审法院审查,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通建裁字(2014)第14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强制执行,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审 判 长  武 威人民陪审员  朱瑞林人民陪审员  崔秀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英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