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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法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敏与被执行人杨州、唐华兰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敏,杨州,唐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法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刘敏,女,1982年2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潢川县龙乡龙港村五营组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杨州,男,1983年5月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白水洋镇俞园村**号人,现住河津市水泥厂家属楼。被执行人唐华兰,女,1989年5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正源镇正七村*组人,住址同上,系杨州妻子。申请执行人刘敏与被执行人杨州、唐华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河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敏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5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晋MPE6**号车辆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米会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房世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