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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3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孟某与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035号原告孟某。被告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被告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孟某承担。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雯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