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3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孟某与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3035号原告孟某。被告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被告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孟某承担。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雯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