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何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何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349号原告刘某某,女,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郑洪钢,194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水河村村民,住该村6组。被告何某某,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交纳)。代理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雨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