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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何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何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2349号原告刘某某,女,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郑洪钢,194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水河村村民,住该村6组。被告何某某,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交纳)。代理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雨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