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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锋与被执行人李东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锋,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256号申请执行人韩锋,男,1981年11月3日生,汉族,现住兴原乡卡伦房子,身份证号码220721198111030032。被执行人李东,男,1969年6月22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前进街,身份证号码22230419690622021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465号调解,调解内容如下:被告李东于2015年2月1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并自2014年9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给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9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李东的住房公积金92048元,本案执行标的款已全部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465号调解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忠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