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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民初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潘维诉被告郭林敏、邵颖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郭某敏,邵某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1582号原告潘某,女,1973年10月5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被告郭某敏,女,成年,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邵某亮,男,成年,汉族,浙江人,住桐梓县德利。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郭某敏、邵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王 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雨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