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孔某甲、孔某乙与刘某、孔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甲,孔某乙,刘某,孔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孔某甲。原告孔某乙。委托代理人刘静。被告刘某。被告孔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甲、孔某乙诉被告刘某、孔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协议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甲、孔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孔某甲、孔某乙承担(原告已垫付3300元,退费1550元)。审判长 芦雅君审判员 孟 杰审判员 潘光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中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