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孙树云与生俊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树云,生俊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初字第917号原告孙树云,女,195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王振明,济阳理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生俊波,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树云与被告生俊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树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树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宗寿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