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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民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1478号原告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电信街109号。法定代表人廖子先,总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住所:四川省攀枝花市新华街一号六楼。负责人唐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陆太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思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