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16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肖顺理与天津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大地伟业钢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顺理,天津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大地伟业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1687-1号原告肖顺理。被告天津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大地伟业钢铁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辰民初��第168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纠纷已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天津四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河西区蒙山路500号房屋的查封。审判员 许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