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永富诉被告罗国林、钱吉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富,罗国林,钱吉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1790号原告张永富,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罗国林,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钱吉容,女,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富诉被告罗国林、钱吉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0元,减半收取1,300.00元,由原告张永富负担。审判员 肖祥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丽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