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胡飞豹与邓红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飞豹,邓红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胡飞豹,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邓红宇,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申请执行人胡飞豹与被执行人邓红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的(2014)安民二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飞豹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安民二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征革审 判 员 杨安国代理审判员 徐 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夏 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