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23执3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沂源怡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唐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源怡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唐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3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沂源怡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法定代表人:郑元江,经理。被执行人:唐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沂源怡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强制执行,本院(2015)源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崔宝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