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00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邰陈邡与徐正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陈邡,徐正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0896号原告:邰陈邡,个体。委托代理人:赵明健,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码13411199110273363。被告:徐正连,私营业主。原告邰陈邡与被告徐正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邰陈邡委托代理人赵明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正连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邰陈邡诉称:徐正连于2011年下半年至2013年年底,陆续向邰陈邡借款用于企业经营。古历2013年1月27日(阳历2013年2月26日),徐正连出具借条一张,借到邰陈邡借款10万元;2014年1月27日,徐正连再次出具25.23万元借条一张;2.16万元利息欠条一张。以上三张条据均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后经多次催要未果。现提起诉讼,要求徐正连偿还借款本金35.23万元及利息(其中10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3年2月26日起,25.23万元从2014年1月27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给付利息欠款2.16万元;由徐正连承担诉讼费用。邰陈邡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2013年1月17日借条一张,证明徐正连借到邰陈邡借款1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2%。2、2014年1月27日借条一张,证明徐正连借到邰陈邡借款25.23万元,并约定月利率2%。3、2014年1月27日利息欠条一张,证明徐正连欠到邰陈邡利息款2.16万元。徐正连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徐正连以企业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向邰陈邡借款。古历2013年1月17日(阳历2013年2月26日),徐正连出具借条一张,注明“今借到邰陈邡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月息贰分)”;2014年1月27日,徐正连再次出具借条一张,注明:“今借到邰陈邡现金人民币贰拾伍万贰仟叁佰元整。(月息贰分)”;同日,徐正连出具利息欠条一张,注明:“今欠到邰陈邡利息贰万壹仟陆佰元,(月息贰分)”。后经邰陈邡多次催要无果。现提起诉讼,要求徐正连偿还借款本金35.23万元及利息(其中10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3年2月26日起,25.23万元从2014年1月27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给付利息欠款2.16万元;由徐正连承担诉讼费用。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徐正连向邰陈邡出具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邰陈邡要求徐正连偿还借款本金35.23万元及约定利息和利息欠款2.16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正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邰陈邡借款本金35.23万元及利息(其中10万元本金的利息从2013年2月26日起,25.23万元从2014年1月27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徐正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邰陈邡利息款2.1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30元,由被告徐正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单 斌人民陪审员 郑训朝人民陪审员 周文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梅 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